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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社電 日前,中共中央組織部印發《關於進一步做好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買屋全會精神,不斷強化對領導幹部的監督,進一步做好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工作。
  《通知》要求,銀行利率領導幹部要嚴格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2010年印發的《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積極主動報告個人有關事項,保證填報內容真實準確。
  《通知》明確,領導幹部要嚴格遵守信用貸款報告紀律。
  對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報告、不如實報告或隱瞞不報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限期改正、責令作出檢查房屋二胎、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或者調離崗位、免職等處理;構成違紀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紀律處分。凡不如實填報或隱瞞不報的,一律不得提拔任用、不列入後備幹部名單。
  《通知》提出,今年起將開展領導幹部個人有支票借款關事項報告抽查核實工作。
  據瞭解,抽查核實工作主要是對報告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核實,每年按一定比例開展隨機抽查。同時,根據工作需要對擬提拔的部分考察對象、擬列入後備幹部人選對象和其他需要核查的對象進行重點核查。
  “現在領導幹部願意報就報,不願意報就不報”
  現行的《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規定》是2010年發佈的,目的是通過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加強對黨員領導幹部管理和監督,促進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
  這項規定明確了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領導幹部的範圍、報告事項內容、不按規定報告的處理措施等內容,也提出“可以對有關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材料進行調查核實”。
  中央黨校教授辛鳴指出,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這幾年一直在做,但效果並不明顯,沒有達到預期目的。“現在領導幹部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時候,願意報就報,不願意報就不報,不僅內容打了折扣,還出現了虛假信息或缺斤短兩的信息。”
  抽查37名領導,11人漏報房產
  “目前全國縣處級以上幹部有幾十萬,這還不包括國有企事業單位的幹部,廳局級幹部也有幾萬人,個人有關事項的報告無疑是龐大的數據,真偽的甄別不容易,也難免會有水分。”國家行政學院教授竹立家說。
  利用職務便利為其親屬經營活動謀利,向海外轉移財產,“裸官”貪腐……近年來發生的一些貪污腐敗案件表明,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制度的監督與威懾作用並沒有真正體現出來,亟待完善。
  今年1月召開的十八屆中央紀委二次全會明確提出,認真執行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制度,並開展抽查核實工作。目前,廣東、上海等地已經啟動或實施了這項工作。
  在率先開展抽查核實的浙江省武義縣,當地紀委對14項報告內容進行核實。從抽查核實結果看,37名抽查對象中有11人進行了重新申報,補報內容全部為房產遺漏,其中有10人漏報房產共14處。同時發現,一些黨政正職領導幹部在自行申報有關房產問題上存在報告不實的情況。
  申報加核查 可以發揮更大作用
  “從發現的問題看,要精確掌握領導幹部個人情況,必須要有核查機制。對於不實申報者要承擔法律責任,還應被問責。”相關專家程文浩說。
  中央編譯局研究員何增科表示,這是完善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制度的實質性舉措,抽查核實既有利於對虛假申報進行處理,提高懲治腐敗效率,也利於在早期發現問題,及時輓救一批幹部。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薑明安認為:“單純申報只能使這項制度發揮兩三成作用,如果申報加核查,則可以發揮50%至60%的作用,再加上公示,就能發揮更大作用。”
  竹立家提出,“抽檢應以省市縣三級為主幹核心,梯級選擇抽樣對象,重點是黨政一把手,其次是各級黨委的常委成員。”還有專家建議,應當把抽查結果向社會公開,讓監督的範圍更大更廣,形成的震懾更具威力。
  專家指出,領導幹部有關事項公開應由試點逐步走向制度化。“最理想的辦法是制定反腐敗法,這樣可以對整個反腐敗制度進行頂層設計,把零散於各種法律法規中的相關規定進行整合,並增加現行法律里沒有規定的制度,包括領導幹部有關事項公開。”薑明安說。他同時指出,現階段可以通過制訂專項法律來規範領導幹部有關事項公開。
  據新華社
  領導幹部須報告啥?
  報告的範圍
  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主黨派機關中縣處級副職以上(含縣處級副職)的幹部;
  人民團體、事業單位相當於縣處級副職以上的幹部;
  大型、特大型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獨資金融企業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的中層以上領導人員和中型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控股企業(含國有獨資金融企業和國有控股金融企業)的領導班子成員。
  報告的內容
  本人的婚姻變化情況;
  本人持有因私出國(境)證件的情況;
  本人因私出國(境)的情況;
  子女與外國人、無國籍人通婚的情況;
  子女與港澳以及臺灣居民通婚的情況;
  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的情況;
  配偶、子女從業情況,包括配偶、子女在國(境)外從業的情況和職務情況;
  配偶、子女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
  本人的工資及各類獎金、津貼、補貼等;
  本人從事講學、寫作、咨詢、審稿、書畫等勞務所得;
  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產情況;
  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價證券、股票(包括股權激勵)、期貨、基金、投資型保險以及其他金融理財產品的情況;
  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非上市公司、企業的情況;
  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註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或者合伙企業的情況。
  報告的時間要求
  每年1月31日前集中報告一次上一年度個人有關事項,新任領導幹部應當在符合報告條件後30日內報告。
  (原標題: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今年起按一定比例隨機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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