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8月29日訊(記者 李飛飛 李晶)今日,記者從《山西省電力設施保護條例》新聞發佈會上獲悉,2014年9月1日起,從事收購電力設施器材設備的單位和個人,應向公安機關備案,非法經營將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這是我省首部規範電力設施保護管理的地方性法規,共37條。
  數據顯示,3年來,我省共發生電力設施遭外力破壞事件32000多起,造成安全隱患的同時還影響正常供電秩序,《條例》的出台填補了我省法律空白。《條例》規定,從事收購電力設施器材設備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申領營業執照,並向公安機關備案。收購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登記出售者基本信息和電力設施器材設備的來源、規格、數量等情況,登記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兩年。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出售、收購電力設施器材設備,違反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此外,《條例》細化了對電力設施保護的具體措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桿塔上懸掛廣告牌;不得擅自在桿塔上搭掛通信、廣播等纜線;不得擅自攀爬變壓器台架、桿塔或者拉線;不得擅自移動、破壞、損毀電力線路上的電氣設備及電力通信設施;不得在架空電力線路導線兩側各三百米的區域內升放飛行器、風箏、氣球等。如違反規定,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或者對個人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條例》還將風力、光伏發電設施和電力交易設施納入保護範圍,明確了特高壓線路保護區的範圍;明確了電力設施保護與礦產企業的關係處理等。
  山西電網作為京津唐電網乃至國家電網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全國能源資源優化配置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原標題:單位和個人從事電力設備收購應向公安機關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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