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網重慶5月25日電 記者徐偉 在“六一”國際兒童節來臨之際,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發佈了5起兒童權益保護典型案件。
  案件一:李某某“教育”親子致死案
  李某某系進城務工人員,案發前與李某(被害人,歿年10歲)共同租住。李某某平時忙於生計,對李某缺少管護。
  1999年10月15日晚,李某放學後一直沒有回家,李某某就到李某就讀的學校附近尋找。當晚8時許,李某某找到李某。
  回到家中,為教訓其子不按時回家,李某某把李某捆綁在屋外院壩豬圈橫梁上,脫光其褲子,用竹條長時間持續抽打李某的下腹部、背臀部、雙下肢等處。之後李某某自行去吃晚飯,但仍將李某捆綁在豬圈橫梁上。當晚10時許,李某死亡。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某系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其持鈍器打擊其子李某,造成李某死於創傷性休克,具有明顯的傷害故意,該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但考慮到被告人李某的主觀目的和動機是為了教育子女,且到案後李某某認罪態度較好,有一定悔過之心,故可對其酌情從輕處罰,因此法院對李某某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法官點評: “恨鐵不成鋼”、“黃金棍下出好人”,是中國家庭對子女教育中的典型心態和典型方法,父母認為子女是自己的“私產”,教育子女是自已的家事,別人管不著。為此,法官提醒,父母教訓孩子要把握“度”,不能違法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利益,否則就會受到法律的製裁。
  案件二:被告人李某某性侵幼女一案
  2011年年底,被告人李某某(出生於1981年7月11日)通過親戚關係認識了被害人李某(出生於1999年10月26日),之後二人常在電話中聊天。
  2012年1月,李某某與李某見面後確定了戀愛關係,併發生了性行為。李某的母親知情後,與李某某發生爭執並明確告知其李某不滿14周歲。隨後,李某某帶李某離家到外地打工,其間多次與李某發生性行為,致李某懷孕。
  2012年6月,李某某帶李某到重慶市打工,與李某的母親居住在一起。2012年9月18日,李某產下一女嬰。公安機關接李某母親報案後,在醫院將李某某捉獲。
  李某某在公安機關對其取保候審期間,再次帶李某外出打工,並多次與李某發生性行為,致李某再次懷孕,於2013年8月產下一男嬰。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而與其發生性關係,其行為已構成強姦罪,故法院依法判處李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
  法官點評:未成年人缺乏健康的家庭成長環境,容易導致其極度渴望被照顧和呵護,有一些不法分子正是利用這一心理來欺騙傷害未成年人。為此,法官建議,家長應當為孩子樹立正面、積極的榜樣,引導孩子健康成長。同時加強未成年人相關的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和監管力度,有效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案件三:向某某訴重慶市某學校其子溺亡案
  向某某之子何某(2002年4月18日出生)系某學校5年級非寄宿制學生。2013年6月,重慶某區教委下發做好防暑降溫工作通知,要求各學校及時通過短信等告知家長行課安排、防暑降溫、防溺水等安全防範要求,若有學生申請回家,需由家長簽字完善手續,由家長親自帶回等。
  該學校遂決定6月19日至21日每天上午上課、下午由學生在家複習,同日製作《預防高溫天氣告家長書》,對安全、飲食等事項進行告知,向某在該告知書回執上簽了字。除此外,學校未採取電話或短信等其他方式通知學生家長。、
  2013年6月19日,何某在谷口河“橋洞”處游泳時溺亡。
  法院審理認為,學校應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盡到相應的教育、管理責任。但某學校採取的告家長書存在一定缺陷,無法確保放假後未成年人能及時處於監護人看護下,為事故發生埋下了隱患,故學校應該承擔一定的責任,向某某作為監護人疏於看護和教育,存在重大過錯,法院據此判決學校承擔15%的賠償責任。
  法官點評:近年來,涉及學校事故的案件發生頻率較高,要避免此類案件的發生就必須處理好學校的教育管理責任與未成年人家長的監護責任問題。家長不能把安全教育責任全推給學校,學校亦不能通過“告之書”“免責書”等來規避應負的職責。在未成年人放假、放學等重點時間段上,學校要主動加強與家長的溝通聯繫,確保未成年人及時、隨時處於有人看護之下。
  案件四:殷某某訴李某撫養費調解案
  殷某某的父親殷某與李某曾系夫妻關係,於 2007年3月7日協議離婚,殷某某由其父撫養,李某一次性支付撫養費19200元(每月200元)。現殷某某以李某所支付撫養費不能滿足其生活學習需要為由,要求增加撫養費。
  一審法院認為,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的權利和義務。考慮到近年來因物價上漲等因素,李某原支付的每月200元的撫養費顯然不能滿足殷某某生活學習等各種實際需要,也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因此結合李某的收入情況,將撫養費增至每月350元,同時駁回殷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殷某某的上訴認為350元撫養費過低,不能滿足當地實際生活水平,另外要求李某承擔其教育費和醫療費一半。二審經過法官的耐心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將撫養費增至每月450元。
  法官點評:離婚家庭因未成年人扶養費問題產生糾紛這類案件近年來比較普遍。對此,法官建議,未成年人父母間應加大溝通力度,儘量調解解決,這樣一方面更利於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另一方面也更有利於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利益。
  案件五:周某訴兩重慶某公司高壓電傷人案
  周某系未成年人,2012年5月31日,周某進入重慶某橡膠廠和重慶某公司管理所有的高壓變電站內(圍牆大門未鎖,且牆面有破洞),在裡面周某被高壓電擊中受傷,造成右上肢離斷,後經鑒定為五級傷殘。周某父母訴至法院,要求兩公司賠償醫療費、殘疾用具費等共計100萬餘元。
  法院認為,兩公司對變電房隔離防護功能有效性均負有管理義務,基於高壓作業的高度危險性,兩公司除對其危險性盡到警示義務,還應採取合理的防護措施保護他人免受傷害。
  本案兩公司雖在變電房門上及變壓器錶面安放了警示標誌,但對變電房牆體上的牆洞未及時進行修補,變電房門未進行鎖閉,致使受害人進入觸電受傷,兩公司應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同時受害人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職責,對受害人安全教育不夠,致使原告無視變電房門上及變壓器上的警示標誌,進入變電房觸電受傷,亦承擔一定責任。法院判決兩公司承擔80%的責任。
  法官點評:未成年人因其對危險認知能力較弱、自我保護能力差,又有較強的好奇心,往往容易成為事故多發地區的受害者。為避免此類事故的發生,法官建議,一方面經營者、管理人採取合理安全措施並盡到明確警示義務,建立有效的物理“隔離牆”;另一方面,加強安全警示宣傳和教育,讓未成年人對危險性有較深的認識和瞭解,從而避免該類悲劇重覆發生。  (原標題:重慶五中院發佈5起兒童權益保護典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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