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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新華社電 備受關註的楊桃園婚禮佈置季康(筆名楊絳)訴中貿聖佳國際拍賣有限公司、李國強侵害著作權及隱私權糾紛一案,近日由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審結。
法院認定,錢鐘書書信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範疇,屬於隱私範疇,應受我國法律保護。因此法院一審判決,中貿聖佳公司停止涉案侵害書信手稿著婚禮企劃作權行為,賠償楊季康10萬元經濟損失;中貿聖佳公司、李國強停止涉案侵害隱私權的行為,共同向楊季康支付10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中貿聖佳公司、李國強就其涉案侵權行為向楊季康公開賠禮道歉。
一威剛記憶卡審判決後,被告方中貿聖佳公司提起上訴。
(原記憶體標題:原告楊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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